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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以来,我市进入持续高温天气,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面临严峻“烤验”。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正值“三伏”的当下,户外工作者可以享受错时作业、高温津贴等“清凉”保障。
据悉,2012年,全国总工会、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劳动者高温天气下作业所享有的权益。根据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采取调整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为户外劳动者开展健康评估、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等方式,保障高温下户外劳动者的权益。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据了解,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值得提醒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用人单位应足额发放。”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目前依据各省市颁布的标准执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根据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市人社局温馨提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