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慈文传媒 公告编号:2023-028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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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5月19日上午 9:15至 下 午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139,120,353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9.291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股份5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中,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
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58,7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0人,
代表公司股份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7人,代表公司股份58,7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0124%。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并形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7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78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7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78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7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78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7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78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7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78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7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78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7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78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7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78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7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78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170,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78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和2023年4月25日在《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吴跃明律师和刘阳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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