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践行“四位意识”,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大力实施“六项能力水平提升工程”体现在执行工作上,积极办好每一件执行案件,以实际行动维护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让群众的“生效判决”兑现成“真金白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石嘴山、法治石嘴山贡献法院力量。
今年上半年,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共执结案件2414件,到位23.48亿元,执行工作经验受到自治区高院肯定并在全区法院推广。
让“生效判决”兑现成“真金白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市政修建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因名称主体变化等多种原因无法履行,案件一直未能执行到位。为了保障胜诉人权益,该院经过审查,协助某市政修建队变更名称主体,并将其变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积极履职尽责,于今年3月1日将51万余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原告杨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将被告阳某诉至大武口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阳某拒不配合执行,被大武口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阳某在湖北武汉求职时因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求职连续遭拒。今年6月27日,阳某主动联系法院缴纳了5万余元执行款,该案顺利执结。
2014年,被执行人刘某雇佣申请人翟某等7人在其承包的工地干木工,工程结束后刘某迟迟未支付翟某等人21万余元工资,于2016年引发诉讼。案件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始终以各种借口推拖支付工资。今年6月,惠农区法院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一套房产,遂查封该房产并启动拍卖程序,将拍卖款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至此,该起长达8年的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今年7月12日,惠农区法院为7名农民工现场办理发放了21万余元工资。
申请执行人杨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平罗县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平罗县法院执行干警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后执行干警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该案得以恢复执行。今年3月,执行干警奔赴至辽宁省沈阳市、营口市、大石桥市找到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经过耐心释法析理,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将2起案件共计70万余元案款及执行费转入平罗县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至此,2起案件执结。
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走深走实
今年2月20日至23日,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先后组织法官、执行干警分赴大武口、惠农、平罗、银川及中卫等地开展为期4天的集中执行活动。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执行一起受害人达300余人的非法集资案、一起涉案金额上亿元的职务犯罪案、一起赴中卫市交付涉6400余万元拍卖成交财产案;大武口区法院执行“老赖”房产强制清退案;惠农区法院对一起长期未结案件涉案企业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平罗县法院执行一起农村土地强制交付案。集中执行活动共执行到位7535万元,执行完毕15案;交付房产24套,土地使用权42373平方米;查封扣押财产700万余元,发出执行公告9份。
同时,全市两级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推进会,坚持巩固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清单”作为执行部门的“整改清单”,通过狠抓执行工作短板,紧盯弱项指标,全面提升执行质效,高质量推进执行工作,进一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
石嘴山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开展执行专项活动与“六项能力水平提升工程”“素质能力提升年”活动结合起来,与保障民生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结合起来,与开展执行攻坚行动及提升各项执行质效指标结合起来,用足用好用活法律规定的措施和手段,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提高执行工作的威慑力与震慑力,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对拒不履行的反面案例进行曝光,让人民群众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同时,进一步提高司法为民意识,强化规范执行、善意执行理念,注重涉执信访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切实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维护胜诉者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继续坚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推进繁简分流,减轻执行干警事务性工作压力,有效提升案件质效。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注重执行方法,改进执行措施,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全力确保2023年执行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