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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遇冷!5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数量为0

发布时间:2023-05-30 20:13:39 来源:中国网财经

5月通过备案的私募管理人数量急剧下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官网显示,截至5月30日,5月以来仅有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均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数量为0。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备案的“爆冷”或与私募的相关新规有关。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加大了出清“伪私募”“乱私募”的力度。

据中基协官网显示,今年以来,已有183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其中,协会注销占绝大多数。

5月仅有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中基协官网显示,截至5月30日,5月以来仅有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均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数量为0。

这两家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别为聚海(北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投鼎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家私募登记的机构类型均为股权、创投类管理人。其中,浙江金投鼎新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缴资本1250万元,由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100%控股;聚海创投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1000万元,股东为两名自然人。

环比来看,数据显示,今年4月份,共有139家私募完成备案登记。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53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86家。而2022年5月,有71家私募完成登记备案。

同时,从中基协发布的今年4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数据来看,私募基金的月度新增备案规模环比均有下降。具体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计2740只,占新备案基金数量的73.95%;新备案规模345.42亿元,环比下降29.2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只,新备案规模168.75亿元,环比下降24.77%;创业投资基金650只,新备案规模172.79亿元,环比下降5.5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迎新规

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备案的“爆冷”或与私募的相关新规有关。

4月28日,中基协就新起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运作指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明确了底线要求,并针对重点问题予以规范,以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体系。

其中,“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申赎频率不得高于每月一次”“锁定期不少于6 个月”“双25%”“杠杆率不得超过200%”“禁止结构化发债”等规定,引发市场的强烈关注。

汉坤律师事务所金融资管部毛慧律师认为,《运作指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以及存续门槛做出强制性要求,能够确保基金拥有足够的规模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这项规定也会使得部分迷你私募基金面临清盘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以适应新规。

此外,今年2月24日,中基协发布了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私募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私募法人或高管要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投资于单一标的的基金认定标准等等规定,使其被称为“史上最严”备案登记新规。

“整理证券类私募机构备案情况可以发现,正常来说,每月都会有数十家私募机构通过备案,2023年,受到宏观经济和市场的冲击,备案热情整体不及2022年。”格上财富金樟投资投研总监付饶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5月私募新规发布后,证券类私募的创业成本提高,可以预期到成立新公司的热情会有所下降,“可能是新规发布后,协会在通过备案的过程中对管理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延后了整体通过备案的进度。”

“伪私募”“乱私募”加速出清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加大了出清“伪私募”“乱私募”的力度。

例如,《办法》中就明确基金业务规范,把握募、投、管、退等关键环节,强化行业合规运作;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穿透式核查,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完善自律手段,加强对“伪、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

据中基协官网显示,今年以来,已有183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其中,协会注销占绝大多数。从年度数据来看,今年以来被中基协注销的私募数量也创出了历史新高。特别是1月20日,中基协一连披露了1449条私募注销的公示信息,其中协会注销、的私募基金高达1445家。

不仅如此,为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各地监管机构陆续开展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

自4月到5月初,包括广东、宁波、厦门、湖北、山东、深圳等在内的多地证监局先后印发通知,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自查工作,部分证监局还开展现场检查。

5月19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表示,辖区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的情形,且经托管机构多次督促仍不整改,主要包括三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一是触及止损线后长时间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清算,占比约50%;二是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出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且长时间未按照合同予以调整,占比约45%;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占比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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