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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他人转账可视为消费凭证,转账记录本身就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的证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档:
3、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4、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5、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6、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档;
7、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